船舶管理条例中的船舶(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19阅读次数:48

哪些船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进行登记?

1、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且中方投资不低于50%的企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船舶,以及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登记的其他船舶,需依照条例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船舶不得悬挂中国国旗航行,且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2、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3、除了上述两类船舶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也需要进行登记。对于其他船舶,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那么这些船舶也需要进行登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是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可能会有所不同。

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渔业船舶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6、法律主观:船舶国籍登记条件如下: 船舶在本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有关文件、资料齐全有效。

国际海运条例中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1、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需有中国籍船舶,船舶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配备提单、客票或多式联运单证,以及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第六条,申请人需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申请许可。审批过程将在30日内完成,获许可者将获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2、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3、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考虑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

4、第三十三条强调,外商同样经批准后,可以设立相关企业为中国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如承揽货物、代签提单等。若未在中国设立相关企业,则需委托中国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这些业务。

5、第十六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需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才能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公布班期和接受订舱。共同派船、舱位互换和联合经营同样需遵守这一规定。

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

1、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2、当然,重点跟踪船舶都是交通部备案的,一般来讲谁都没辙,除非你有本事找到部里,或者至少是影响到直属局,给你递个话上去,申请撤销。我个人认为是这样的。

3、对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会每港必查。海事局并未限制“重点跟踪船舶”的签证,符合条件,应当予以签证。“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查询。具体规定,请查阅海船舶〔2013〕3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