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船舶的过失(船舶问题)
发布时间:2024-10-19阅读次数:46

为什么船长、船员、引航员的过失,承运人却可以免责?

1、所以,为了保护船方的利益,这航行中的航行过失是可以免责的。现代社会中,我国是国际航运大国了,是船方的大国,即承运人的大国,所以我国的《海商法》 是集合了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中对我国有利的规定而成的。

2、不可以。只要承运人的受雇人行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之内,即同样适用免责的规定。

3、所以,船长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属于承运人免责的范围。但是这个不是保险公司免责的内容,一般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都是投保的一切险,一切险中没有规定船长过失属于免责范围。所以,船长过失与保险公司拒赔没有直接关系。

4、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等等。

5、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该规定仅限于管船行为。本案中,货物受损是因为一船员打开三号货舱的舱盖后,未将舱盖关严,致使雨水进入货舱。该行为完全属于管货行为。因此不属于承运人免责的事项,故船方应承担过失责任。

定期租船合同中货损赔偿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除免责事由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3)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 本案租赁船舶的船员由船舶所有人配备,其应负责船舶的航行安全,因其船员过错导致碰撞事故发生而致货损,应由船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无论是否负有签单义务,实际承运人都要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根据《海商法》第63条,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使用合并了租船合同的提单,实际承运人仍需对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损失负责。此外,船舶被扣押的风险也是租船合同下的风险。

首先这两个费用在一份合同中基本不可能同时出现,而且都是船期损失的赔偿,金额都是一样的。若货物或货物单证没备妥,在CQD(按港口习惯尽力速遣)中就有延滞费用。若定了装卸率了,也就是说一共装多少天,一共卸多少天等等,这时候就有可能存在滞期费和速遣费了。

租金率的确定是以船舶的装载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洽谈;期租船经营中的淡水、部分货损、货差索赔由合同规定;租期较长的合同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定期租船中有一种特殊的方式称为航次期租,以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该航次的日数和合同规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并支付租金。

租船合同中订有关于交船和还船,以及关于停租的规定。较长期的定期租船合同中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Escalation clause)以保护船舶所有人在租期中因部分费用上涨而使船舶所有人的盈利减少或发生亏损的损失。

简述《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的免责规定。

【答案】:(1) 《海牙规则》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关于承运人免责的规定共有17项,包括两类:一是过失免责;二是无过失免责。过失免责是指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雇佣人在航行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行为或者疏忽或者过失引起的灭失和损害,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法律主观:《海牙规则》限定的诉讼时效是1年,汉堡规则是2年鹿特丹规则是3年《海牙规则》有关诉讼时效的限定是:“除非从货物托付之日或应托付之日起2年内提诉讼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职责。

承运人的免责:①《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的免责共17项,分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②《汉堡规则》改变了承运人责任原则。其对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在举证责任方面,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对火灾的举证责任作了妥协。即承运人应对此负责,但索赔人负举证责任。

《海牙规则》中的十七项免责条款中除最后一项“非由于承运人的行为或过失”造成的货损,要求承运人负举证责任外,其余各项均未明确规定由谁负责举证,其结果是缓和了承运人的举证责任。

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

1、第一条 海损的赔偿,除本船承运货物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外,由于船长、船员、引水员或者船舶所有人任用在船上服务的人员职务上的过失所造成的海损,船舶所有人应当负责赔偿;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海损,船舶所有人不负赔偿责任。

2、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者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摊责任。

3、在英国MIA的1906年条款中,第66条第4款规定,对于共同海损牺牲,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未向其他责任方追偿损失前,应先行赔付。即使被保险人有向其他人索赔的权利,保险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4、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律师补充: 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2、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毁损:如果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是由无法预见和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货物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如果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是由于其固有属性或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消耗引起的,承运人同样不承担责任。

3、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等等。